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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制
第一条 本科采用弹性学制,范围3--6年,基本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专升本学制2年或3年,按专科学制与升本学制合计5年计算或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按基本学制制定专业教学计划。
第二章 入学、报到、注册
第二条 新生必须持山东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个人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一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注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指定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为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新生注册后方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注册条件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学院(部)组织。清退学生须送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清退手续。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计划财务处缴费,然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部)办公室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年第二学期学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办公室报到、注册。除休学学生外,第一学期未注册者,第二学期不予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生效。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选课
第六条 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课。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均分为公共必修课、学科专业必修课、学科限选课、专业方向限选课、全校性任选课五大类。学科限选课和专业方向限选课根据教学计划中的具体要求进行选课。
任选课程在教学计划中不确定课程名称,只提出总学分数要求(约占教学计划总学分数的10%)。学生在制定任选课选课计划时,应详细了解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学生在选择任选课时,不能选择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在任选课目录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也可以作为任选课。
第七条 各学期开设的课程,学校提前安排并公布。学生在选课时应根据总学分数要求、学校的教学安排、个人的学习进度计划,每学期选择足够数量的课程。
第八条 学生一学期取得的学分总数不足10学分,学校给予一次学业警告。连续两次受学业警告的学生,应予休学。因课程学分总数不足休学两次的学生,应予退学。
第九条 在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必修课中有未修读的课程,不能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同一课程一般采用统一考核形式。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平时考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必修课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其他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分制绩点。学分制绩点包括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考核记分制不同,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不同,具体如下:
百分制课程绩点 =          n 为课程考核成绩。
五级记分制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考核成绩
及格
不及格
课程绩点
95
84
73
62
0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授予学位的依据,也可作为学生在专业或班级中学习成绩排序及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的依据。
(二)任选课只计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不计入。
(三)学生获得学校第二课堂活动和大学生竞赛奖励、参加科研和实践取得的成果,均按有关规定记学分,与任选课合并计算,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不计入。
(四)各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在系(教研室),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将考核成绩ㄑ谘г海ú浚┙萄Э苹蚪涛翊Α?/SPAN>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具备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无故旷课超过该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无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第一次受到老师警告,第二次又抄袭;
(四)上课有严重违纪行为,屡教不改。
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由任课教师确定。确定后,任课教师要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学生和学生所在学院(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或患重病要求请假(缓考)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部)书面请假,经学院(部)、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能有效。因病请假要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未经批准请假的学生,视为旷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所在学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同意、主讲教师批准后可以免听某些课程或其中部分内容,但必须参加所有形式的考核。免听课程按课程学分数交费。政治理论课、任选课、实验课程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可以免修,并办理相关手续。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对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夹带小抄(不论使用或未使用);
2.闭卷考试带入书籍、资料、笔记等(不论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
3.相互传递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给他人看;
4.交头接耳、低声私语、左顾右盼;
5.代替别人答卷或帮助他人作弊;
6.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在开机状态下带入考场(不论使用或未使用);
7.考试结束后仍强行答卷,警告不改;
8.经评卷教师认定,试卷雷同;
9.构成作弊事实的其他行为。
(二)对作弊学生的处理
1.在考场内发现学生作弊,监考教师应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没收试卷和作弊资料、工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在《监考记录》中详细填写该生作弊情节。
2.作弊学生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3.对作弊学生的处理,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05] 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程重学
第十七条 课程重学
(一)所学课程(公选课除外)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申请参加二次考核。二次考核成绩最高计60分。
(二)二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学。不具备第一次考核资格者或第一次考核旷考、作弊者不能参加二次考核,必须重学。
(三)如果学生对自己某些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学。
(四)重学课程成绩按下式计算:
课程成绩 = max {第一次考核成绩,第二次考核成绩,重学考核成绩,…}。
(五)学生重学课程必须按规定办理重学手续,不办理手续者不予安排课程考核。
(六)考核期间经学校批准缓考的学生,可随下一次考核或申请重学。
(七)学生选学院、择专业时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总成绩。
第六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
第十八条 学有余力、成绩优良、已获得第一学年规定学分且确定专业的学生,可以修读其他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
第十九条 修读其他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拟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研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系,征求有关老师的意见,然后自主确定专业。
第二十条 选修辅修专业或双专业的课程,要按照修读顺序,先修课程先选。
第二十一条 同一名称课程,已修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拟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考核成绩合格,经申请批准后可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已修课程学分数小于拟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时,应重新选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与主修专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的教学环节。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30学分。双专业总学分一般为40--45学分,所修课程由各专业分别确定。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达到辅修专业条件的,毕业时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注明“辅修×××专业”或单独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经审核达到双专业毕业条件的,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注明两个专业名称或单独发给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读了某一专业的部分课程,不申请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的,已修课程作为任选课登记成绩和学分。
第七章 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校学习后,一般不能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的某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请示,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二)我校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回函后,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批准后,将文件抄送拟转入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由拟转入学校报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得到批准的,由学生的接收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将同意接收学生的文件抄送我省教育厅和我校后,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三)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必须征得我校同意,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八章 休学、停学、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审查,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的二分之一;
(二)一学期请假和缺课学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要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期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我校有关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须由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申请停学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停学期内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复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指定医院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停学期满,于开学前一周内持休学、停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如果复学时原专业撤销,学生可申请修读相近专业。
(三)休学、停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注销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停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考勤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对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要严格考勤。考勤不到的视为旷课。旷课学时数计算如下:
(一)上课期间旷课,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二)实验按实际学时数计。
(三)实习、设计(论文)等集中教学环节中,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四)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1学时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请假,个人要填写请假条,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一)在校期间因病住院,需持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书请病假(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假期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应事先函(电)向所在学院(部)请假,返校时必须持乡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学院(部)办理补假手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必须持当地医院诊断书请假。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请假时,需提供相应证明。
(三)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若因特殊原因请假,一周内由领队教师批准,一周以上要函(电)告所在学院(部)院长(主任)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旷课达到一定时数,按照第四章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运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和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学生奖励工作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05]62号)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违纪处分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05]63号)办理。
第十一章 退学、试读
第四十条 退学
符合下列条件者,应予退学:
(一)符合第八条者;
(二)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者;
(三)休学累计超过两年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家长签字后,经学校批准者;
(八)试读期满,达不到恢复学籍的条件者;
(九)因其它原因退学者见有关条款。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需经学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有关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本人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三)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一般不能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因所修学分不足而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和家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在试读期,应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者,可以恢复学籍。试读生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要由学院(部)对其德、智、体等作全面鉴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五条 在弹性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德、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在弹性学制内,按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学分,可申请结业。结业学生不能申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由于各种原因取消学籍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三章 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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