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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十佳”大学生;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五)单项奖
1、学习成绩单项奖;
2、科技活动单项奖;
3、文体活动单项奖;
4、其他。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集体奖项有:先进班集体。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六条 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章;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所有获奖学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崇尚科学,遵纪守法。
第九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要求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位于班级前20%,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与校“十佳”大学生的评选。
(一)学习成绩优异,且在学校数学、英语、计算机等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省以上各种学习竞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为学校学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
(二)科研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活动中获奖,或获学校学生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为学校学生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三)具有文艺特长,多次组织校内大型文艺活动,或两次在校级文艺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市级以上文艺大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为学校文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具有体育特长,在校运动会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或连年在校各类球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主力队员,或在省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较好名次,为学校体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四)具有写作特长,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且两次在校级各类征文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宣传报道工作先进个人,为学校宣传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五)具有组织特长,担任学校、院(部)主要学生干部,且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三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或连续三次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为学校学生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六)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和院(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单位表彰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积极组织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七)具有其他方面特长,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取得突出成绩;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干部,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成绩显著;
(三)以身作则,表率作用突出,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30%。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二)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有较高的水平;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四)择业和就业态度端正,能按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五)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
第十三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单项奖: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学习成绩列本专业年级第一名(专业年级人数多于150人时取前两名)。参加全国、全省各种学习、知识竞赛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全省性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
(二)科技活动单项奖:参加全国、全省各种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省级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首位),在一般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首位),在具有统一刊号的其他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首位),论文(首位)获全国性学术会议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者;凡有创造发明或重要技术革新,并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获得与本学科有关的某项专利者(首位)。
(三)文体活动单项奖:参加全国、全省各种体育或文艺竞赛,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全省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
(四)其他: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取得突出成绩;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者,学校将分别给予奖励。
(五)参加全国、全省各种竞赛,获全国竞赛集体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获全省竞赛集体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在以上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报对应的单项奖。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全班学生都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班级组织机构健全,班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学生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班风良好;
(四)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学风严谨,课堂秩序良好,课堂出勤率达到90%以上,班风良好;
(五)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全班学生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15%;
(六)学年内无考试作弊等严重违纪现象;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先进班集体每年9月份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每年4月份组织评选。
第十七条 评奖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十佳”大学生
1、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申请,各院(部)在核实学生事迹的基础上,根据本院(部)学生数按一定比例向学校推荐“十佳”大学生候选人,同时报送统一格式的“候选人登记表”和每人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2、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候选人情况进行复核,面向全校公示,接受师生监督评议。
3、校报刊登“十佳”大学生候选人照片、事迹和十佳大学生的选票,全校学生以宿舍为单位进行投票选举。
4、选票以院(部)为单位交到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统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查、复核选票统计结果后,初步确定“十佳”大学生当选人名单,并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由各院(部)负责组织。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优秀学生干部
院级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各院(部)组织,校级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组织。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中评选,由班级评选推荐,院(部)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单项奖
符合学习成绩单项奖、科技活动单项奖、文体活动单项奖及其他类奖项申报条件的个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各院(部)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六)先进班集体
优秀班集体由各班级填写先进班集体申报表,报所在学院学生管理科。各院(部)择优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人数(比例)及方式:
(一)学校为“十佳”大学生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每人2000元奖金。同时,学生工作部、团委和各院(部)组织“十佳”大学生做事迹报告,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各班级可评选2-3名,校、院(部)学生会、团组织学生干部评优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2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三)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1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毕业生总数的10%,其中前5%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五)单项奖:
1、学校为各项单项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
2、学生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六)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数的1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奖状和奖品,并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学生评奖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十佳”大学生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和单项奖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与以上奖励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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