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操作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各商业银行开办、并由财政贴息,适用于高等院校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则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基层信用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活动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部门、院(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挂*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有关工作职责是:
(一) 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二) 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按照要求如期向省教育厅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季度、年度贷款情况报告、贴息申请表和总结报告。
(三) 根据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借款人申请材料报送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四) 协助经办银行和计划财务处组织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五) 及时统计并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六) 及时核对《财政贴息统计明细表》,向经办银行反馈。
(七) 办理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有关工作职责是:
(一) 负责向经办银行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二) 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划转工作。
(二) 负责与经办银行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有关工作职责是:
(一) 成立学生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院(部)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二) 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采集和管理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
(三) 负责借款人资格认定,组织借款人参与各种调查、签约活动。
(四) 及时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借款人的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管理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五) 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本息的收回。
第三章 经办机构
第十条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基层信用社作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等工作。山东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办理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
第四章 贷款类型、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学贷款。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两种。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山东省籍考生、并被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在其原居住地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原户籍所在地非我省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我省高校在读大学生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社为借款学生原户籍所在地信用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社由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省联社协商确定,就近指定一家信用社(分社)。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 具有学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
(三) 学生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 有经就读学校初审并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
(六) 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
(七) 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每学年,学生工作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经办银行负责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当年学校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其程序为:
(一) 贷款申请
1.学生借款首先向就读各院(部)提出申请。学生的借款申请为一次性申请,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助学贷款的总额。
2.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就读各院(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各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领取学校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
(2) 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须提供学生家长出具的《学生家长担保承诺书》、由学生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3) 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借款申请初审借款申请初审工作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学生提交的借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初审工作完成后,对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为申请借款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贷款学习证明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交学生本人回原居住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对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向经办社提交《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
(三) 信用社受理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社受理程序:
(1) 学生填写表格、提供资料。由学生本人在原居住地信用社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 学生本人、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就读学校出具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和学校盖章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
- 由学生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 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信用社对贷款进行审查、审批。信用社接到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及时按规定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查、审批。
2.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社受理程序:经办社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经办社汇总、编制《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终审合格借款学生名单》送达学校,就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六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十五条 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以及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限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支付,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则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如果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而无法按原计划还款的,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办理展期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学生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对审查符合条件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会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组织学生在学校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经办社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上述程序完成,按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信用社根据借款学生委托将款项划至学校指定的账户,由学校安排使用,不直接向借款人支付现金。学校在驻地信用社开立账户,方便信用社划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经信用社审查、审批、确定总的贷款额度后,实行分次按学年发放,学生新学年再次用款时直接办理有关用款手续。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本人持“两证一章” (身份证、学生证、个人名章)直接到经办社贷款专(兼)柜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由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备齐“两证一章”(身份证、学生证、个人名章),经办社直接到学校指导学生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划款。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要求,按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第二十五条 若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出现违约违纪行为,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若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失踪、死亡等情况,各院(部)要及时报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书面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未使用贷款。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或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前,各学院要将借款人的就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同时由各学院通知借款人向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各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情况。对于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之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约借款人,经办银行可通过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通报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各院(部)要认真做好助学贷款的组织落实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确保助学贷款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证明资料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微机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院(部)要认真宣传和组织本院(部)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辅导员要加强对分管年级和班级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诚信教育,确保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凡因不负责造成工作失误或使学校声誉、经济利益受损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